过失法中的"res ipsa loquitur"一语是什么意思?
- A没有关于注意标准的专家证据就无法判决此案
- B被告对任何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 C原告自愿承担了风险
- D除非被告作出解释,否则事实本身即提示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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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丁语,意为"事实不言自明"。
- 两个错误答案已被划掉。剩下的两个中有一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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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是这个答案
法域:英格兰和威尔士法。 当造成损害之物处于被告控制之下,且没有过失通常不会发生该事故时,除非被告另有解释,法院可以推定存在过失。
免费的侵权法选择练习题,附提示和解析,分三个难度:关键术语与事实, 概念应用, 案例与分析。
要就公共妨害(public nuisance)提起私人诉讼,原告必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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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tort)是违约以外的民事不法行为,使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这个词来自法语中表示“错误”的词。
想想撞到你自行车的司机、工厂噪音很大让你睡不着觉的邻居,或者发表有关你的谎言的报纸。你与他们没有合同,但法律仍然允许你起诉。
提起诉讼的人是原告(claimant)。被起诉的人是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是侵权人(tortfeasor)。
侵权法不同于相邻的两个领域:
本课遵循英国法,并附有对荷兰法的说明。在荷兰,一般规则是依据《民法典》第 6:162 条的不法行为责任(onrechtmatige daad)。
答案: 使原告处于侵权没有发生时本应处于的地位. 侵权损害赔偿向后看:恢复没有不法行为时的状况。着眼于履行是合同的衡量标准。惩罚性(示范性)损害赔偿存在,但只针对恶劣的行为,不是通常的目的。
过失是最重要的侵权行为。原告必须证明三个要素:注意义务、对该义务的违反,以及由违反造成的、不太遥远的损害。
1. 注意义务。Donoghue v Stevenson 创立了邻居原则:对你能合理预见会受你的行为影响的人,要尽合理的注意,不去伤害他们。
许多义务已经确立:司机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医生对病人、雇主对雇员。对于新情形,法院使用 Caparo 检验:损害是可预见的,存在近因关系,并且施加义务是公平、公正和合理的。
有些损失受到限制。一般来说没有救助陌生人的义务(纯粹的不作为不承担责任)。纯经济损失一般不可赔偿,例如在特殊关系中信赖过失建议的情形除外(Hedley Byrne v Heller)。
2. 违反。被告低于处于其地位的合理人的标准,就违反了义务。学习驾驶者按合格驾驶员的标准来评判(Nettleship v Weston)。
医生等专业人员按 Bolam 检验来评判:他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其专业中负责任的一类人会采取的做法?法院权衡损害的可能性有多大(Bolton v Stone)、会有多严重(Paris v Stepney BC)以及预防措施的成本。
3a. 事实因果关系。“若非”(but for)检验:若非违反,损害是否还会发生?如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则诉请不成立(Barnett v Chelsea and Kensington Hospital)。
3b. 遥远性。只有合理可预见的类型的损害才可赔偿(The Wagon Mound)。其发生的确切方式和程度不必被预见(Hughes v Lord Advocate)。
蛋壳脑袋规则:你要按受害人的实际状况承担责任。如果损害的类型是可预见的,被告要赔偿全部,即使一种不寻常的脆弱使它严重得多。
novus actus interveniens(新的介入行为),即新的独立行为,例如第三人极不合理的行为,可以切断因果链。
答案: 违反没有造成死亡:“若非”检验未满足. 这是 Barnett v Chelsea and Kensington Hospital 的事实。有义务也有违反,但病人无论如何都会死亡,所以事实因果关系不成立。问题不在义务和违反。
除了过失,考试题常常涉及这些侵权:
替代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不是一种侵权,而是关于谁来付款的规则。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过程中或与之密切相关的情形下实施的侵权负责(Lister v Hesley Hall)。对独立承包人通常不负责。
主要的抗辩:
答案: 她的损害赔偿因与有过失而减少. 她的疏忽促成了损害,所以法院按公平的百分比减少她的损害赔偿。同意(volenti)需要自由且明知地接受风险,而粗心的行人并没有这样做。
对于过失案例题,按固定顺序逐个检验各要素,并在某个要素不成立时明确说明。
先读事实,然后一次打开一个步骤。先试着自己得出每个结论。
Dan 在湿滑的路上以 80 km/h 行驶,限速是 50 km/h。他失去控制,撞上了停着的车,Finn 就在车里。Finn 没有系安全带。他头部受伤,损失 €40 000。如果系了安全带,伤害本可以完全避免。Finn 能获得多少赔偿?
司机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附近车辆里的人负有注意义务。这是已确立的义务,所以不需要适用 Caparo 检验。
合理的合格驾驶员会遵守限速,并在湿滑的路上减速。在 50 km/h 的区域以 80 km/h 行驶低于该标准。Dan 违反了义务。
若非 Dan 超速,他就不会失去控制,Finn 也不会受伤。事实因果关系成立,也没有介入行为切断因果链。
头部受伤是人身伤害,是车祸最可预见的损害类型(The Wagon Mound)。损害并不太遥远。
Finn 没有系安全带。根据 Froom v Butcher,当安全带本可以完全避免伤害时,损害赔偿通常减少 25%。
Dan 因过失而承担责任。Finn 获得 €30 000:他的 €40 000 损失因与有过失减少 25%。
答案: 要,因为烧伤是可预见的,他必须按受害人的实际状况承担责任. 烧伤是可预见的损害类型,所以蛋壳脑袋规则使 Gil 对其全部程度负责,包括癌症(Smith v Leech Brain)。要求癌症本身也要可预见,是混淆了损害的类型与其程度。
在看选项之前,先确定题目在考哪个要素。许多错误选项陈述的是属于另一个要素的正确规则,例如把遥远性规则用于因果关系问题。
有些题目使用荷兰法。《民法典》第 6:162 条要求有不法行为,可归责于被告,并造成损害。第 6:163 条加上了相关性:被违反的规范必须旨在保护原告免受该损害。
过失法中的"res ipsa loquitur"一语是什么意思?
法域:英格兰和威尔士法。 当造成损害之物处于被告控制之下,且没有过失通常不会发生该事故时,除非被告另有解释,法院可以推定存在过失。
审计师因过失为一家公司的账目出具了审计证明。一名投资者依赖这些账目购买了更多股份并遭受损失。在 Caparo v Dickman 案中,审计师:
法域:英格兰和威尔士法。 账目是为了让股东作为整体对公司行使控制而编制的,而不是为了指导个人的投资决策。双方之间不存在足够的紧密关系。
在 Hedley Byrne v Heller 案中,过失陈述的责任之所以产生,是因为:
法域:英格兰和威尔士法。 上议院承认,当存在承担责任和合理信赖时,对陈述负有注意义务,尽管该案中银行的免责声明保护了它。
侵权行为(tort)是违约以外的民事不法行为,使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这个词来自法语中表示“错误”的词。
想想撞到你自行车的司机、工厂噪音很大让你睡不着觉的邻居,或者发表有关你的谎言的报纸。你与他们没有合同,但法律仍然允许你起诉。
每道题有四个选项,只有一个正确。 卡住了?先打开一个小提示,需要时再查看完整解析。